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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社会救助机制的若干思考

来源:新尧网 作者:王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5-1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背景基础下,各种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基金会等组织纷纷登场,它们纷纷扮演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自不同利益集团的维权代言人和服务主体的角色。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探索通过签订合同进行项目招标、行政委托或政府采购以实现政府的某些职能。通过公开招标、直接磋商、协同治理等机制,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将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委托给社会组织来承担,政府负责资金和制度支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过程及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社会组织对政府负责,两者相互依赖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

  构建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社会救助的委托代理合作机制

  构建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组织来说是一种最优选择:一方面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促进公民社会的不断成长,提高自我管理和协调合作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减少施政过程中的寻租现象。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社会救助的基本思路: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实施+公民参与,三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组织的行为表现为政府意志并得到民众的支持。总体达到的格局表现为:社会相关立法机制健全,不同类别的评价、监督体系发达;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及市场力量之间形成良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种类型社会组织作为不同阶层的公民代言人,形成各种社会组织及社会力量之间的新型政治格局;公民通过捐赠和志愿者活动形成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管理,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为了解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过程中,救助效果不佳、救助行为失范、救助随意等问题,国家急需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并完善配套法律。社会组织基本法应当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总体原则和精神,明确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自治性等特点,以及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运行、项目管理、税收减免、监督等内容,并明确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还应当完善社会组织的相关配套法律。如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社会救助的方式、内容、享受的优惠、接受的监督等,规范社会组织的社会救助参与。

  2、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我国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主要的监督方式是登记监督和年检监督。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监督是社会组织在登记环节中受到了严格地审查。虽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工作很重视。但面对数以万计的社会组织,有限的政府管理人员难以通过对书面材料的检查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方式耗资巨大,而且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首要前提是信息公开、透明。社会组织必须向社会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形成专业的财务、审计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由法定权威的组织制定标准,对社会组织的工作和项目进行评价审议。

  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确定救助是全社会的事,其主体不只是政府,这是把大门向社会敞开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救助涉及的领域很多,要面临的问题更多,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社会救助对政府起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因此,政府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过程中,一定要发挥“掌舵者”的角色。首先,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整合有关资源,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予最大的支持;其次,在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制定相关的法律、财税和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在社会组织的社会救助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至少有60%直接补贴,其余的可以通过自营收入和慈善捐款获得。对于社会组织的免税政策,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有,具体需要建立起我国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另外,应该按照社会组织自身的运作程序和组织特征开展工作;最后,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建立对社会组织的预算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此基础上处罚和奖励。支持并推进社会组织的自主运作。

  建立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的网络体系

  社会救助项目繁多,并且救助内容较复杂,现行的救助体制流于表面化,未能真正达到济贫脱贫的目的。社会组织凭借其庞大的人力、物力、调动财力系统,是承接政府社会救助的最佳选择。因此形成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网络极为必要。

  1、动员社会的慈善捐赠资源

  社会组织通过发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志愿者参与到各种慈善活动中来。并形成专业性团队,包括一些专业筹款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资助活动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专业招募、培训和派遣志愿者的社会团体。

  2、构建社会公益的服务体系

  及时为临时性灾害、失业、大病等急难提供援助,帮助救助者脱离困苦处境;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动员和社会参与,帮助救助者实现人生价值、增强社会技能、提高个人能力;致力于救助者心理的援助,帮助其摆脱“污名感”,逐步消除社会排斥,能够不受空间限制地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在教育、生活、工作等方面相互依赖,达到社会机会的均等、全面参与的目的。

  3、形成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模式

  社会组织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采购,接受政府监督和评估,加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与政府合作互动、共同发展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把过去针对项目的救助行为变为以人为主体的个性化全面救助。具体来说,如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某一地区的社会救助,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配送服务,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评估。社会组织在每一个地区都应设置相应数量的社会救助员,每人负责50个个案,由民政机关的人员进行督导,这些救助员在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时,以个人和家庭作为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致力于对其进行“能力建设”,寻求救助者的长效救助效果。这些救助员每周至少走访两次救助对象,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困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吃、穿、住等生活服务,并带领救助金、代购生活用品,另外要帮助救助群体提高自身能力,解决其就业、子女教育、住房等问题。

  4、提高公民参与意识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一定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让人们了解到社会组织从事这些活动的意义,这是志愿活动和慈善募捐的前提。在国外,很多社会组织设置街头募捐箱,虽然人均捐款额不多,但是获得的资金总额非常可观。而在我国,从事慈善捐助的主体主要是公司或者企业,很少看到针对个人所设立的捐款箱。因此,提高公民的公益意识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方面,发动群众的力量,全民动员提供社会救助资源,使群众的慈善之心有发挥的余地。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宣传集体精神和互助意识,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积极社会状态,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必须重视的角度。(王心 西安医学院)

责任编辑: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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