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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凯诺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

来源:新尧网 作者:新尧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0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凯诺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

 

附原文: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稽罚〔2020〕176号

当事人:天津凯诺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03004531169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B18-11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翠红

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120110002019120494316031),称天津凯诺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ww.tjknd.com/col.jsp?id=103)中宣传该公司的:公司页面,有广告语“全球范围内永磁同步变频压缩机产品种类最多,谱系最全的专业厂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请我局进行查处。

2019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现场出示了打印于当事人官网(www.tjknd.com/col.jsp?id=103)的写有“牧风公司以推动压缩机行业能效升级……目前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永磁同步变频压缩机产品种类最多,谱系最全的专业厂家”等内容的网页截图,当事人当场对上述宣传网页内容予以确认并承认上述宣传内容与其官网实际宣传内容一致,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增强其代理销售的由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竞争力,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销量,将写有“牧风公司以推动压缩机行业能效升级…目前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永磁同步变频压缩机产品种类最多,谱系最全的专业厂家”等内容的宣传用语提供给天津飞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称其官网由天津飞尚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于2018年6月20日上线发布,天津飞尚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宣传内容随当事人官网一起上线发布,且发布至今未有修改。当事人自认上述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在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官网企业简介复制粘贴“种类较多,谱系较全”的内容后自行修改为“种类最多,谱系最全”。2019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丽稽限提〔2019〕21号),通知当事人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删除了上述相关内容。

另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321号中孚科技孵化器一号楼109室,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B18-11二层,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丽稽责改〔2019〕67号),责令其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其住所地变更至实际经营地,当事人对上述文书当场予以签收。2020年1月8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住所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翠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崔现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12月10日和12月12日共2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3.当事人官网宣传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其官网虚假宣传的事实;4.对被委托人崔现刚的两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虚假宣传的具体情况;5.由执法人员提取的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官网企业简介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其官网虚假宣传的来源;6.当事人官网的全网营销合作协议和费用票据,证明当事人官网的建设、维护情况;7.经销授权书、产品代理协议书,证明当事人代理销售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关情况;8.当事人将官网内容改正后的截图和减轻处罚申请,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情况。9.当事人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变更住所地登记事项的情况。

2020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稽罚告〔2020〕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陈述事实情况,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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