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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进口货物申报不实

来源:新尧网 作者:新尧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0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52号

当事人: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八代一成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3355

2018年8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发动机用驱动盘2160件,报关单号为425820181000140890,申报价格为193968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099199.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6%)。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53号

当事人: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八代一成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3355

2018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发动机用驱动盘3240件,报关单号为425820181000147772,申报价格为290952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099199.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6%)。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54号

当事人: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八代一成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3355

2018年8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发动机用驱动盘3600件,报关单号为425820181000149654,申报价格为32328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099199.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6%)。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7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55号

当事人: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八代一成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3355

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发动机用驱动盘2880件,报关单号为425820181000154012,申报价格为258624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099199.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6%)。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56号

当事人: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八代一成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3355

2018年8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发动机用驱动盘4680件,报关单号为425820181000158254,申报价格为420264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099199.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6%)。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57号

当事人: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八代一成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3355

2018年8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发动机用驱动盘4320件,报关单号为425820181000159831,申报价格为387936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099199.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6%)。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58号

当事人:青岛奔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立交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八代一成

海关注册编码:3702943355

2018年9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发动机用驱动盘14400件,报关单号为425820181000177253,申报价格为129312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099199.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6%)。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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