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娱乐 健康 旅游 时尚 文化 体育 区块链

国内

旗下栏目: 广东 国内 国际 时局 理论

对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尧网 作者:新尧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0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1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台关缉违字〔2020〕0001号)。

当事人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日佐,公司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325号,海关编码3311966757,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货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各种工程项目和运输等,联系电话:0576-83380987。

2017年3月10日,当事人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暂时进出境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从德国进口的8台旧液压平板车,进口报关单号295120171517000221,进口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进口口岸为洋山港区,境内目的地为台州,成交方式CIF,申报商品编号为8427209000。申报进口具体商品为5台六轴线液压平板车(旧)、2台四轴线液压平板车(旧)、1台四轴线液压平板车(旧),申报总价1538400欧元。

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2018年2月7日、2018年8月8日三次向台州海关申请暂时进境货物延期出境,截至2019年2月16日,当事人尚未将上述暂时进境的8台旧液压平板车复运出境,涉嫌违规,涉案货物价值为878.57万元。

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复运出境上述8台旧液压平板车,出口报关单号为295120190519504717,离境口岸为高栏,指运港为中国香港。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资料、货物暂时进出境海关审批表、暂时进出口协议、入库清单及出库清单、液压平板车照片、退关申请、出口报关资料、情况说明、专用缴款书、核税证明、收取担保凭单、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林琴查问笔录、郑尚品询问笔录、陈萍萍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0年1月13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杭台关缉告字〔2019〕002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对我关拟作出的罚款45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不服,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快递方式向我关递交听证申请书,我关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举行听证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提出听证会延期申请,我关同意当事人申请,并于2020年3月20日举行听证会。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意见,我关对原告知认定的案件违法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复核,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任编辑:新尧网
  新尧网所有发布文章由用户提供,与本网无关。发布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发布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xinyao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