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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驰一事持续发酵 "奔驰事件"4S店陷多起纠纷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方都市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15

  连日来,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一事持续发酵。

  14日下午,涉事女车主回应外界称,拒绝了涉事的西安利之星提出退回车款的方案,将等待官方调查结果。与此同时,当事人透露购车时曾有一笔1.5万的金融手续服务费未开具发票,亦引发外界对汽车行业服务收费不透明的讨论。

  

 

  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引发关注。

  南都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涉事的西安利之星数年来曾陷入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4S店前销售顾问曾以内部价购买奔驰的名义,诈骗31名消费者合计1800万,后被西安警方立案侦查。

  案例1称内部价收数百万购车款,到提车期限消费者无法提车

  2014年5月,许先生在付款约150万购置两台奔驰车并顺利提车后,西安利之星的原销售顾问马某振告诉许先生,称还有奔驰车可通过促销价购买。

  许先生随后支付超过200万购车款,其中有100余万转给马某振的私人账户。到了约定的提车日期,利之星公司的销售顾问马某振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许先生要求退还购车款,被后者以各种理由少退或不退还车款。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250万购车款及支付34万利息。

  对此,被告利之星公司辩称,此案系马某振在担任销售顾问期间,对外虚构年底清仓、可以内部优惠价低价购买奔驰。原告许先生支付给马某振的个人款项,系其轻信虚假信息、意欲低价购车被骗所导致。

  在经历一、二审之后,2017年5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利之星公司向原告返还65.6万购车款及逾期利息。

  案例2交定金后被告知车源紧张需加钱,消费者拒绝后被冷处理

  2014年2月,西安的李先生称与利之星签约交付1万定金订购一台奔驰GLK260,约定五天后提车。到了2014年2月28日提车当天,利之星的销售人员说车源紧张,需要加钱才能提到现车。由于所购为婚车,李先生称希望按合同执行,但销售人员未予理会,直到其结婚后也无回音。

  在法庭上,利之星方面辩称,李先生在交付定金后,未在提车前付清全部购车款,期间李先生家人因嫌车辆价格贵,未能履约取车,被告利之星否认因车源紧张需加钱才能提车。

  经过一审、二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与利之星签订的1万元是否属于定金性质。李先生认为,其交付的1万元是定金而非预付款,利之星公司未按合同通知交付余款,存在违约。

  根据双方合同显示,约定购车总价37万,预付款5万,余款32.8万。收款收据写明,该一万元是合同约定的是预付款和余款,法院认定,李先生交付的1万元是指合同中的预付款,要求利之星向原告返还1万及支付利息损失。

  案例3销售顾问以内部价购奔驰车名义,骗取31人1800万

  南都记者注意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西安利之星公司近年来的数起合同纠纷,均与下列诈骗案有关联。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西安市高新区利之星公司的汽车销售顾问马国振,对外虚构其可用4S店员工身份,以内部优惠价格低价购买奔驰牌汽车、帮助代缴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实,与吕燕等31名被害人达成协议,要求此31人将共计1823.0234万元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或汇入利之星奔驰4S店公户等账户。

  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马国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奔驰4S店员工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后被法院判处马国振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害人。

责任编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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