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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篇题为“ACTOZ:娱美德应立即停止非法授权许可MirIP(热血传奇)行为”的新闻引起了行业内及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该新闻的出发点是《传奇》共同著作权人之一的ACTOZ发布了一篇声明,由于另一共同著作权人Wemade并没有与ACTOZ协商并达成一致,所以其对国内某科技公司的授权属于无效行为。针对此事,小编咨询了在游戏、影视版权纠纷领域有权威地位的杨律师,请他来对娱美德授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近期,时光科技宣布以7000万元获得了传奇IP手游的三年授权之后,ACTOZ即发布了无效声明,这一声明是否可能对时光科技和Wemade签订的“传奇”IP授权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对于这一问题,杨律师表示““首先,我并没有看到ACTOZ的声明,都是媒体上的转载,不敢确定这个声明的是否真实存在;其次,具体的合同我并没有阅读过,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Wemade既然是共同著作权人,那么Wemade的授权是无需一定要获得ACTOZ同意的,即使声明真实存在,也不会对授权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实质影响。” 杨律师继续说到,他本人早前曾因工作的关系,与这两家公司都打过交道,也对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比较了解。从我看到的《传奇》著作权登记证来看,《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人为Wemade公司和ACTOZ公司,故Wemade公司为《传奇》游戏的共同共有人。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Wemade公司作为《传奇》游戏的共有权人,其行使著作权并不必然需要经过ACTOZ同意。时光科技基于合同所获得是《传奇》游戏改编权是没有排他性的普通许可,属于共有人不得阻止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之一,也就是说,ACTOZ无权阻止Wemade公司将“传奇IP”授权给时光科技及其他企业。 按照上述说法,是否意味着即便Wemade授权之前未与ACTOZ进行协商或者协商程序,也不足以否定Wemade对时光科技授权行为的效力? 对此,杨律师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共有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为“不能协商一致”,但我们认为该“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成著作权共有权利人之间的一致性,而并非用于阻止单一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网上转载的声明中提到:“因为Wemade在签订授权合同后单方通知ACTOZ,或在签订合同之前,删除合同相对方的名称后单方通知合同内容,并在合同签订之后才告知合同的相对方,ACTOZ在Wemade签订合同之前,未得知授权合同中最重要且最核心的合同相对方的信息。”假设上述传闻是真的,您认为Wemade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杨律师表示,他猜想,Wemade之所以没有将时光科技是授权对象直接告之ACTOZ,可能是怕授权之前,被授权方会受到干扰,但这并不违背著作权法。反而体现了出双方是进行过协商的,但Actoz可能会认为双方的协商程序存在瑕疵,不过无论如何,协商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况且,从常理上讲,时光科技在合同签订后,ACTOZ发表声明表示反对,亦可认为是“不能协商一致”的表现。故此,我本人也倾向于认为,即便Wemade公司并未履行“协商”程序或者履行存在瑕疵,但该等瑕疵尚不足以否定Wemade公司对时光科技授权行为的效力。 2016年Wemade将“传奇”IP授权给恺英网络后,遭到了盛大方面的起诉,您觉得Wemade本次对时光科技的授权是否也会遭遇到类似情况? 杨律师说:“据我说知,首先起诉的主角并不是盛大,其次这种起诉,也只能算是申请了诉前保全禁令,主要原因是当初Wemade和恺英签订授权, ACTOZ声称并没有收到Wemade的邮件,所以才在韩国起诉了Wemade,从而在将受关联的恺英纳入了诉前禁令当中。但据我了解,Wemade已经在韩国胜诉,鉴于这一点,再加上Wemade这次又和ACTOZ有过协商,恺英的这种事情应该是不会再发生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