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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保证金在河北肥乡的落实

来源:新尧网 作者:新尧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1

  在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一场保证金大瘦身,很有必要。要知道,在该领域,保证金的收取可谓是名目繁多、花样百出、数额巨大,收取理由不合理。像信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等,又如考核保证金、审计预留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施工进度保证金等,确实让人啼笑皆非、不可思议。

  五花八门的保证金占用建筑企业的大量资金,让企业负担沉重。在去年9月18日召开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就有企业就繁杂的保证金大倒苦水,大呼“承受不起”。住建部联合财政部发布的一份数据显示:建筑业企业保证金总额约占营业收入的10%,且多以现金方式缴纳。2014年全国建筑业企业营收16.57万亿元,按此比例估算,当年全行业缴纳保证金约1.6万亿元。某央企一分公司一年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竟高达几千万元。普通企业恐怕更难以承受。

  清理规范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低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力,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利于减少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企业保证金的现象。相关部门以保障安全、信用、进度等名义,掌控了企业保证金,却长期不按时返还,或挪作他用,或以种种理由克扣、蚕食甚至直接侵占企业保证金,有的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不放过。如此收取保证金,也就彻底偏离了设立保证金制度的初衷。清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就是对这种现象的纠偏。

  工程保证金现状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保证金制度得到普遍应用,而且渗透到建设过程的若干环节,种类繁多。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保证金类型缴纳或退出环节标准或额度相关说明

  企业注册保证金企业在外地注册分支机构时缴纳。所有业务结清,退出市场时退还。按企业资质等级收取,各地标准不一,金额在50-100万元之间,个别省市达到150万元。企业缴纳注册保证金后才可在当地市场承接业务。

  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投标前缴纳。不中标1个月退还,中标3-6个月退还。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实际操作中许多超过80万元限额。工程如中标,大多转为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开工前缴纳,竣工后退还。省市重点工程还需缴纳风险控制保证金。按造价的5-10%%收取,内容包括质量保证金(造价的3%)、安全标化保证金(造价的2-3%)、工期保证金(造价的3%)、人员到位保证金(造价的1%)。建设单位经常拖欠,有的转为质量保修金,回收期限一般在3-5年甚至更久。

  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注册分支机构或工程开工时指定银行专户缴纳。工程结束或退出市场退还。各地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为单位缴纳,金额在20-120万元,有的是按项目为单位缴纳,按造价的1-5%。按企业承接当地市场业务的前提条件,作为支付民工工资的保证。

  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后缴纳,土建满1年、安装满2年、屋面满5年后予以退还,按造价的3-5%收取实际建设单位以种种理由推迟归还甚至不归还。

  其他保证金个别地区和项目还要缴纳优质工程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劳动统筹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比例或金额由建设方自定。优质工程保证金一般按造价的0.5-1%收取。诚信保证金一般按工程合同价的2-3%收取,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廉政保证金一般按造价的0.5-1%收取,工程竣工后予以退还。

  施工企业缴纳各类保证金,投入总量大,回收周期长,沉淀资金过多,严重影响企业整体资金运作。记者实际采访中,发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有一则案例实实在在的体现了这个问题。当事人向记者反应:2016年3月,福泽大酒店准备施工建设。由重庆市黔江地区的孙东川,徐中发与开发商金彪公司的合伙人,成都人陈伦与乙方陈波田珍园联系上,从贵州赶往河北省邯郸市,来一同与孙东川,徐中发洽谈。福泽(肥乡)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我们上交工程保证金一百万元,项目才能给我们做,后来通过协商,确定了保证金数额为五十万元,给开发商项目主管法经理,随后签订了项目合同。项目工程是由名叫史南的开发商与福泽(肥乡)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开始施工不久,史南不知什么原因离开此工程项目,然后通过孙东川,徐中发与开发商陈伦联系上后再加上陈波,田珍园,吴江明,彭云刚先投入人民币一百万元,才进入此工地开展施工。我们再进入工地前,已向开发商提出所有手续必须完善,在这过程中由河北省肥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我们珠江市三友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此工程项目入场通知书。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找不同的理由迟迟不出示施工图纸,总是往后拖延时间,然后将原有的十九层福泽大酒店改为五层,我们和甲方也协商好变更楼层的实际消耗,核算清单数据金额为1579920元,同时我们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原十九层变更为五层的初步协议,但迟迟不签订正式合同。甲方还许诺签订框架协议后双方在五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即2016年7月14日。同时甲方还承诺在8月6日前支付百分之五十耗费,之后甲方就再也不兑现承诺了。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承包工程找活干,心情迫切可以理解,但一定要了解情况,特别是支付有关费用时,否则就会吃大亏。

  工程保证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建设行业保证金收取的种类、比例和返还时间,对被管理者规范得较多,对建设单位规范得较少,对施工单位规范的较多,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的较少,这就从源头上给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随意收取保证金的机会。

  滥用工程保证金制度。许多工程保证金缴纳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种类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有上位法的支持,但是除了投标保证金有明确规定,其余的都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工程保证金设置不够合理。保证金制度设计没有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权利对等为基础。片面强调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对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要求不高。如民工工资保证金,目的是防止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实际上拖欠民工工资的源头在建设单位,许多时候在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特别是资金准备不足的房地产工程、政绩形象工程,但是我们对建设单位资金支付保证制度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工程保证金缴纳缺乏统一标准。工程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众多,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由“条状”变成“网状”管理,“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造成工程保证金制度缺乏规范和统一。一些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驱动的“土政策”应运而生,政策不一、标准不同,名目繁多,缴纳额度过高,大多要求以支票现金形式支付,能起同样作用的银行保函却弃而不用。而且各市(县)存在重复缴纳的现象,严重干扰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保证金制度执行有偏差。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之外,可以使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等。但实际上招标人都要求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而且超过最高限额80万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还有建筑业拖欠工程款问题一直客观存在,建设单位为了转嫁风险,许多就在工程保证金上做文章。如保证金收取标准从高不从低甚至突破标准、只收支票不收保函等。而且常把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最后以质量问题等等理由给予延迟付款、扣除,甚至不退还,追索十分困难。

  对规范工程保证金的对策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定位出发,《建筑法》的修订刻不容缓,同时《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尽快修订完善。建议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在在同一个建筑市场框架内考虑,各方行为主体应该被放在同一架天平上,尤其是法律责任要一视同仁,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使建筑市场参与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从源头上依法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者必究、究则必严。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部署统一行动,自上而下地规范和清理现行的各类保证金制度,废止一些阻碍建筑市场发展的“土政策”,明确工程保证金的种类、缴纳标准及归还时间,解决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建设单位为所欲为和工程保证金重复缴纳等问题。同时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改变对施工企业采用保证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来监管的单一方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设市场环境。

  减少保证金数量和额度。建议归并减少现有保证金种类,保留工程投标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取消企业注册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归入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要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采用保函的方式,减少企业现金流压力;质量保证金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预留比例,取消留置质量保证金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加强管理、区别对待,从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建立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取单位,实施本地区统一的管理办法,同一企业在其辖区内施工有效。减少政出多门,重复交叉。收取的比例或金额还要与企业信用挂钩,实行有差别化管理,扶优扶强。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市场行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同时加快构建统一的行业信用体系,给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并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对于社会责任心强、公信度高、诚信意识好的企业推行“绿灯”制度,强化信用行为主体的政策激励,大力扶优扶强。对于违法乱纪、信用差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和提供履约保证的额度,提高违规行为主体的违规成本。

  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可遵循国际惯例,导入工程担保及保险制度,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取消或弱化当前实施的工程保证金制度。一方面强化各行为主体的合同意识,将风险管理引入工程建设市场,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取代现行的相关保证金制度,有效解决保证金的拖欠问题。另一方面要探索和建立工程担保机制,加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取代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做法,特别是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的项目可率先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的方式。大力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充分利用企业的商业价值,在受益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之间构筑起经济利益关系。

  国家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如今国家终于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也是出实招释放改革红利。期待各地方、部门切实遵照执行,而非阳奉阴违,而相关专项督察也要应声启动。

  说到底,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就要清理规范保证金这类壁垒性机制,以此激活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很多行业,力促经济稳步增长。当下很多行业都存在类似保证金的问题,希望这些行业和企业发展障碍能一揽子清除,别给其设置发展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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