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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人民网乌鲁木齐3月3日电(韩婷)3月3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疆2016年“3?15”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新疆2015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重视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空间,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正当合法经营。

  案例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

  2015年3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接到某小区消费者联名投诉,称住户在办理宽带、电话与电视业务时,必须通过某文化传媒公司而不能自主选择其它拥有业务资质的电信运营商办理电信业务,且存在网络信号弱、网速慢和客服质量差等问题。乌鲁木齐市工商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没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无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许可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天然气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滥收费用案

  2015年3月,阿勒泰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天然气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在提供民用和车用天然气服务中,涉嫌滥收费用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该公司按照上级企业文件规定,对新办和补办天然气IC卡每卡收费20元。收费合计1590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委《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行为。阿勒泰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邓某、陈某销售假药、医疗器械案

  2015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邓某、陈某涉嫌销售假药和医疗器械。

  现场查扣了未标注合法药品批准文号、外包装及说明书均为外文的药品;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假冒品牌安全套以及涉嫌假冒保健食品、外包装和封签,货值总金额256.8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查扣药品按假药论处。

  邓某、陈某的上述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同日,犯罪嫌疑人邓某、陈某夫妻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对邓某、陈某夫妻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的假药全部予以没收的刑事处罚。

  案例四:某保险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5年6月,新疆保监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某保险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该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对投保人进行宣传讲解分红型保险过程中,使用“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 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宣传用语。同时,在分红型保险产品说明会宣传课件中使用“本金50万”、“分红25万”的误导用语。在保险营销员展业宣传册中存在 “固定利息3%-20%”,“复利分红70%”等误导内容。该保险公司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新疆保监局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大学违规收费案

  2015年4月,自治区价格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新疆某大学在办理就餐卡时,以10.00元/张的价格向新办就餐卡的学生违规收取卡费计59,930.00元;在补办学生证过程中,超出购进价格收取费用计764.00元。以上两项多收金额共计60,694.00元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

  自治区价格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依法作出了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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