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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扬州的"公司财产消失案"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中国经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中国经济网扬州8月30日讯(记者 许跃芝)  日前,一桩蹊跷的“公司财产消失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上下闹得沸沸扬扬。时至今日,仍无结论。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公司拥有的合法建筑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近日,江苏扬州金光明投资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先生气愤地向记者反映,这种野蛮行为是对公司拥有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然而,更为奇怪地是,我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却以房屋产权未登记为由不予立案。”

  记者了解到,先前曾有媒体求证此事,负责拆迁的拆迁公司负责人表示,拆迁是经过了产权单位(扬州塑料厂)的授权。而负责拆迁的扬州广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则回应,目前此事一切事宜已经转给金茂化工集团去处理,其他不便回应。

  那么真相到底如何呢?是谁行使了拆迁权力?谁才是产权的主体?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争议一:谁是产权主体?

  记者了解到,这一引起争议的地块(包括:房屋35幢,建筑面积7745.2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3009.7平方米)位于扬州市皮坊街9号,原属于扬州塑料厂的资产。

  当事者金光明公司的王先生说,2005年,经法院裁决,这块地交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抵偿所欠债务。2006年,信达公司与新加坡BULE COVE PTE.LTD.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07年,BULE COVE PTE.LTD.授权江苏天泽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进行债权的管理及出售或转让等处置事宜。2011年3月8日,江苏天泽将扬州皮坊街9号的全部债权转让于扬州金光明公司,同时,金光明公司付清全部转让款。“因此,我公司已经合法拥有了扬州皮坊街9号房地产的全部权益。”金光明王先生说。

  另一方当事人金茂化工集团回复,该地块位于皮坊街9号,土为地登记面积23009.7平方米(34.51亩),是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房产登记面积11443.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登记为扬州塑料厂。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塑料厂列入了广陵区今年的城中村改造任务。2013年5月,广陵区文峰街办对改造范围房屋进行了征收,共涉及45户居民,其中:35户为扬州塑料厂2000年前分配的福利住房、10户为职工抢占的办公用房和部分厂房(用作居住)。经塑料厂同意,文峰街办又对厂区内登记在塑料厂名下并已评估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目前,地块内还有一处厂房未拆除。

  “原扬州塑料厂已破产,其全部资产因债务关系于2005年11月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并且,2012年扬州塑料厂已被工商局吊销执照。”王先生反驳说,并同时向记者出示了法院判决书。

  而金茂化工集团对此则辩称,扬州塑料厂并未破产,目前只是停产状态。至于执照被注销是因为没有年检。

  曾有媒体咨询扬州房管局,对方表示以产权登记认定拥有人。即使是法院判决,也是必须过完户才可以认定为产权拥有人。

  这里让记者感到疑惑的是,人民法院对企业(原扬州塑料厂)的破产判决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到底该以哪一方的主张为依据?

  争议二:谁有权拆除建筑?

  王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文峰街道、扬州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开始与金光明公司洽谈拆迁事宜,今年6月间,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房产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

  王先生称,房子被拆后,他们找街道和拆迁公司,对方均回复不清楚,拆迁公司负责人则表示估计是拆房队拆的,并且称有扬州塑料厂的授权。

  记者看到,在落款为2013年5月20日的函中,扬州塑料厂称同意将塑料厂属于国有并已评估的房屋资产依法拆除。

  “扬州塑料厂是没有权利、也不可能有合法手续来行使对这个资产的处置权利。按法律规定无论原企业还是原主管部门都已不具备对现有资产处置的权利。” 金光明公司表示,他们对于这个说法感到无法理解。

  而金茂化工集团则认为,金光明公司虽经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但尚未取得上述房地产的物权。信达公司经法院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后,并没有向市政府申请批准,更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其尚不合法享有该房地产的物权。

  金茂化工集团表示,信达公司在未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向蓝柯夫公司转让,及此后的所有转让行为,均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其所有的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客观上,信达公司也并没有向蓝柯夫公司转让物权,而是转让的债权。因此,金光明公司向征收部门提出物权征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金茂化工集团回复说,在塑料厂同意征收、拆除房屋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不能认定为强拆。

  记者认为,此争议存在两点矛盾:首先,既然认为金光明公司没有主张物权的权力,为什么扬州市广陵区文峰街道还要与金光明公司洽谈了近一年的拆迁事宜?其次,为什么在双方洽谈拆迁事宜并没有结果及金光明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广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就突然在一夜间强行拆除了房屋呢?

  争议三:遭强拆为何不立案?

  然而,更令金光明公司想不通的是,“虽然具备合法的债权转让合同,派出所仍以没有将原房产及土地证进行变更登记为由拒绝了立案申请,并表示资产按法院判决仍在信达公司名下,信达公司是资产的合法拥有人和立案的主体。” 王先生说。

  为何付清全部转让款却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对此,金光明公司的解释是,因为被列入扬州老城改造的规划范围,根据扬州市政府规定,划拨土地暂不办理变更过户,所属范围的房产转让变更登记也暂不受理。

  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敬云川律师对此认为:首先,扬州塑料厂无权处分该房产;其次,拆迁公司和知情主管部门处置该房产的行为也不合法。但他同时认为,由于物权只有登记后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如果是善意第三人处置财产,那么无法追究善意第三人责任。

  敬云川律师说,如有证据证明确实金光明公司是房产的真实产权人,并且经过债权转让确实有房产的对价,则金光明公司作为受害人是恰当的。至于公安机关立案主体的问题,要看受害人以什么身份和罪名去报案。如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则由财物的所有者作为受害人报案没有问题。他同时建议,在报案时,可以寻求信达公司的协助,由信达公司出面说明实体受害人是金光明公司。

  显然,如此大面积的房屋,在主人——扬州金光明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明显的暴力强拆行为,在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却不予立案,这无论如何都让人不解?

  据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称,按扬州市政府专项办公会议纪要精神,负责牵头协调塑料厂与蓝柯夫公司或其后手受让人商谈转付补偿款以抵消债务的相关事宜。

  记者认为,现在此事双方都各执己见,不肯相让。已影响到双方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如果事态继续发展下去,将是必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为扬州市政府,是否应当主动作为,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平息问题,化解矛盾呢?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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