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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丰富多样 认定标准应注重实质

来源:新华证券 作者:新华证券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A股市场的巨幅波动,使得不少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股指期货市场,如何界定股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成为了近期争论的焦点。比如有观点认为,只有当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100%一致时,才能认定为套期保值;还有观点认为,只有当投资者手中存在股票现货时,才能从事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此对应的则是实践中业已存在的多样的套期保值方法。之所以存在不同观点,究其原因还是对套期保值的概念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那么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一定要和现货市场存在机械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呢?对于什么是套期保值应当怎样认识呢?本文主要从会计制度的角度展开讨论,希望能对正确理解套期保值有所裨益。

  一、套期保值策略内涵日益多样

  从根本上说,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与被套保项目间难以存在机械的对应关系。从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的历史演进来看,大致可以将套期保值策略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简单套期保值、选择性套期保值和投资组合套期保值。

  早期的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采用简单套期保值策略。以利用股指期货从事套期保值为例,所谓简单套期保值(简称简单套期)是指在股指期货市场中买入或卖出与股票头寸价值相等且头寸相反的合约,使股票组合上的利得(损失)恰与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损失(利得)相互抵消,从而实现完全避险的目的。

  但近十几年来,随着人们对股指期货功能理解的深入,利用其进行风险管理的套保策略也日益多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简单套期保值方法外,一些新的风险管理策略也得到广泛的应用。

  比如,在选择性套期保值下,避险者所关心的是现货与期货相对价格的变动,而非绝对价格的变动,亦即基差(现货价格与指数期货价格之差)的变动。唯有在预期现货价格与指数期货价格之间将产生变化时,亦即只有在预期基差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再有,以Beta对冲策略为代表的投资组合套期保值法是目前主流的风险管理策略。这种策略并不要求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标的实现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

  具体说来,Beta对冲策略是一种近年来主要应用于长期证券投资和权益类投资的套期保值策略,其所针对的是证券组合中的系统性风险。一般而言,股指期货的收益率与全市场收益率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因此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可以对证券组合中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按照经典的证券风险组合理论,通过做多现货和做空期货,可以将证券组合中的超额收益分离出来,从而实现预先设定的投资策略。

  从对应关系的角度看,使用Beta对冲策略并不要求投资者在现货市场完全复制股指期货合约标的的市场组成。相反,对于任意的投资组合,都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合约对冲其中的市场风险,因此对于采用Beta对冲策略进行风险管理的投资者,难以要求其现货资产与套期保值合约标的符合严格的、一致的对应关系。

  二、套期保值的认定应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以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域外会计制度均回避了对套期保值做形式上的定义,其中部分原因就出自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复杂性。在他们看来,判断一种业务行为是否构成套期保值更多的需要从业务实质入手,依靠会计人员专业的判断,而不是拘泥于机械的、教条的规则。我国曾于2007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中对套期保值做过一个初步的诠释: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会计实践中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认定,主要是从套期关系和套期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中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具体说来,所谓套期关系是指,在套期开始时,企业需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所谓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而在这两个方面会计制度都保留了较大的弹性,并没有给出机械的、一一对应的标准,下面做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一)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和套期工具(衍生工具)的标的之间,并不需要完全等同

  主要是因为:1、被套期风险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样的;2、被套期项目既可以是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也可以是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3、二者之间只要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即可。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七条和第九条中: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因此,企业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和套期工具(衍生工具)之间,并不需要完全等同,企业可以将能够单独辨认并可靠计量的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只需要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燃油价格中的原油价格变动风险作为被套期项目,从而可以选择流动性更高的原油期货合约作为套期工具。同理,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例,并不一定只能对沪深300的ETF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事实上,只要被套期证券或者投资组合中可识别的风险与沪深300股指期货存在较高的指定关系,二者就满足进行套期保值的初步条件。

  (二)并非只有100%套期,才符合套期有效性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只要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例在80%-125%的范围内,即被认定为高度有效。事实上,这个比例要求已经过于严苛。由于证券组合具有较高的波动性,根据测算,即使在按照股票指数全复制的情况下,也很难达到80%-125%高度有效的标准。

  实践中,《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80%-125%的比率分析法之外,补充列举了2种判断方法,即主要条款比较法和回归分析法。以回归分析法为例,美国证监会曾公开但非正式地指出,相关系数不小于0.90或拟合优度不小于0.80是确定预期套期有效性的合理比率。

  (三)并非只有持有现货才能进行套期保值

  前已述及,被套期项目既可以是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也可以是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从现实情况看,证券公司使用股指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对冲持有的股票类投资的价格波动风险,多采用空头套保策略。如果证券公司要对未来的确定交易开展套期保值活动,例如,计划在3个月后购入股票,预期股价在这3个月内将上涨,则证券公司可以采用多头套保策略。

  三、扩大被套期项目范围,淡化对定量标准是近期发展趋势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于2013年11月19日,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九号《金融工具》的套期保值部分。我国财政部为了尽快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也于2015年5月发布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新的国内外套期会计准则,放宽了各类机构使用套期会计的要求,简化了各类机构使用套期会计的过程,解决了部分机构因为套期保值会计规则的复杂性而放弃使用的问题,为机构的风险管理活动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尤其是放宽了对于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的要求,以及删除了原先的80%-125%套期有效性的量化标准,对于促进风险管理活动提供了较大的帮助。

  1、扩大可被指定的套期项目范围允许企业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一规定增加了指定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企业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2、取消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征求意见稿第3.3条将套期有效性定性地表述为:“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间应当存在较为稳定的经济联系,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同一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实务中,根据合同,套期工具报价是被套期项目定价成分;或按市场惯例,被套期项目定价以套期工具报价为依据都可以作为有效性的定性判断依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引入再平衡概念,当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数量关系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时,企业可以通过再平衡机制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简化了会计处理。(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叶康涛)

责任编辑:新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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