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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发帖唱空股市被罚15万 处罚是否得当引争议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一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引发关注。该案中,刘某某在某股吧发帖后,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罚款15万元。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导杨小军认为,《证券法》对个人有禁止性规定,并根据相关法律,可处以3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证监会有行政处罚权力,但此案中,证监会没有权力给予行政处罚。

  股民发帖被证监会罚15万元

  2016年1日8日,中国证监会官方发布消息称,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该案中提到,刘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在某股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微博]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帖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决定责令刘某某改正,并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证监会是否有权力对个人发帖行为进行处罚?

  对此,杨小军认为,根据《证券法》第78条之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此处所谓“有关人员”,应指与该信息有关的人员,换言之,本处罚案中的当事人符合与该信息传播有关人员的要求。因此,《证券法》不仅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有禁止性规定,对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外的个人也有禁止性规定。

  谷辽海则认为,从法律来讲,证监会没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应予追诉: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过失则不成立。如果是预测失误,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谷辽海称,如果刘某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还不构成上述涉嫌犯罪的立案标准,则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15万有何法律依据?

  杨小军告诉记者,《证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该处罚,有何救济途径?

  杨小军表示,被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该处罚,可以申请中国证券会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就该处罚向中国证券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谷辽海认为,如果刘某某的确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若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

责任编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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