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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现30亿假理财案 揭秘“飞单”迷局

来源:法邦网 作者:法邦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5-25

  民生银行现30亿假理财案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17年4月18日,一位投资者带着纸质版的合同来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的某服务窗口,要求兑付到期产品。该窗口柜员否认该行发行过这种理财产品。

  据悉,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伙同其他工作人员,向该支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100多位私行客户和其他高端客户推荐“非凡资产安赢”等“非凡”系列理财产品,所有的合同文书都加盖了“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公章”。

  然而,该理财产品从未在民生银行总行备案。张颖以高息低险为诱饵,将非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在私行客户和高端客户当中进行销售。民生银行无法通过官方渠道追查投资资金的具体流向。这意味着民生银行对此类理财产品毫不知情。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私自使用公章,已经构成越权。

  律师说法:揭秘“飞单”迷局

  银行的“飞单”,就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对于客户来说,失去了银行严格风险控制的保护,投入的资金很容易“打水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适用这一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是根据外部现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使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张颖的“飞单”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如果航天桥支行公开销售理财产品,并在相关协议上加盖民生银行公章,意味着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张颖的销售行为即民生银行的销售行为,认可支行行长的代理人身份。因此,民生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理财产品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如果遇到类似纠纷,最好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美玲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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